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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12 浏览次数: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局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等工作。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两淮豪生大酒店自行制定报集团审批、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分为一般劳动防护和特种防护用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机构实行二级管理,即集团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二级管理。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制定劳动保护管理的政策、标准,确定企业统一标志,指导、监督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各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和车间的劳动保护用品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职责分明,设立经办人员间的内控制衡制度。

第五条 职责范围

(一)集团公司

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负责二级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2.集团工会:协助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对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权益。

3.安全质量部:结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的利弊,负责对二级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质量、采购、使用进行指导和检查。

4.财务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安排和使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和安全措施费的财务核算和统计。

5.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甲类)的招标和采购。

(二)专业公司

1.负责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台账建立和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乙类及项目部(车间)特殊专业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申报、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和保管

第六条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批量较大的必须执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以符合安全要求为前提,做到既实用美观又优质低价。劳动保护用品做到统一式样、统一标识。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应保证一定的库存,并定期检查养护,及时盘库,保障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发放。

第八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由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单独核算。各专业公司自行采购的乙类劳动保护用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确认、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四章  发放标准和原则

第九条 考虑各类工种的不同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频度、特殊防保要求等因素,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各专业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种类、标准和使用期限,按施工项目报集团公司批准实施。

专业施工时,总包单位要求按其统一标示,由总包单位发放劳保服的,使用期限按照项目施工期执行。

第十条 综合性工种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如从事其他工作时,可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他未列出工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工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以其他物品或货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各单位短期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工期较短的,应在发放时收取一定比例的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非工作原因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丢失,需要重新发放的,按照使用年限折旧余值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支付费用。

第五章  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员工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在作业现场未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不得转卖。如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应给予及时退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两淮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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